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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读者》上一篇题为《每一朵花都有盛开的理由》的美文,讲述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:一名中学老师,因高考辅导学生而丢下她因生病发高烧的年幼女儿,后来,她因学生考得很好而荣获了“中国模范十佳教师”,但她的女儿却因此耽误治疗失明了。她对采访的记者说,牺牲自己的女儿的双眼换来学生的好成绩,值得。然而,不能不让人遗憾的是:她虽是一位好老师,但她绝对不是一名好妈妈!因为她残忍地把女儿应该得到的光明掠去,让她永远生活在黑暗中。因为“每一朵花都有盛开的理由”!这本身就是一个天大的理由。不幸的是,我们至今却仍在重复着“昨天的故事”:2007年7月13日的《信息时报》报道,教育部日前表示,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,在学生群体中又掀起了不少的波澜。为此,记者在惠州学院部分大学生的“家”中采访时发现,大学生租房居住的比例正逐年加大,学校的教师村及附近的公寓,成了学生祖房的好去处。为了考研谢绝一切干扰、性格不合、在外兼职晚归不太方便、享受“二人世界”等成为该校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的理由。
实际上,只要分析一下校外租房的理由,就会发现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变化的痕迹以及时代特征。虽然,教育部此次在“禁租令”中声称是“原则上”,然而,随后的“补充规定”却很有“一刀切”的意思。虽然,出租屋容易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,发生在校外出租屋的各类恶性案件与日俱增,在外租房的大学生难免要承担起较大的人身与财产风险——教育部的出发点是好的。但是,大学生校外租房并非洪水猛兽,看起来很完美的高校“禁租令”,实际上却让大学生们很受伤:
其一、在大学生自主选择权上“横刀夺爱”。“过自己想过的生活,是大多数学生的‘理想’”。黑格尔曾说,存在的便是合理的。从法律上说,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大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,而法无规定即为许可。现在的大学生大都是80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,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具备了完全的行为能力,其在家里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空间。现在的大学生更具有自我意识,有个性、有特点,他们需要集体生活的磨练,同样也需要相对独立空间。因此,我们应该尊重其自主选择,不宜搞“一刀切”。
其二、不利于大学生就业。如今,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。殊不知,某些用人单位动辄设“有工作经历者优先”的门槛,给大学生就业设堵。真是怪事,大学还没毕业呢,何来的“工作经历”呢?现在的大学生独立性强,是社会的进步,他们通过家庭支持或自己打工在外租房,从一定程度上讲,提高了适应社会的能力,而校外租房则为其提供机会。其三、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大学生的个性发展。班级住宿便于管理不假,但是,由此使得不同专业、不同年级的学生变得相对封闭,不利于学科之间的交流、碰撞,弊大于利。大学生仍处在被管理的角色中,一直是受约束的对象。管得过多、过严之后,人身上那种潜在的积极性就会被压抑,就会显得麻木。
其四、让学校扮演“执法者”的角色,操作起来难度大。学校不能扮演“执法者”的角色,这是常识。其主要义务是提供教育,不应该把什么事都一揽子包了,而学生则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合同关系,你提供教育资源和环境,我交学费。况且,“禁租令”后的租房“新花样”,也在不断翻新:教师校内住房、学生情侣的周末“日租房”、校外租人房、校内出租床等等不一而足,一味地“禁”能行吗?
是的,每一朵“花”都有盛开的理由。实际上,大学生校外租房只要严格管理和正确规范,应允许其存在,而如何有效加强管理,如何缩小管理目标的理想和校外租房现实之间的距离,改善学校后勤管理才是治本之策。难道我们还要再重复“昨天的故事”吗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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